广东宏大(00268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 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之日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自动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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