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002683) -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三)权责对等。董事会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各项权责, 被授权主体应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忠实、 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 围。 第二章 董事会授权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宏大"、"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宏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及所属全资、 控股子企业董事会等被授权主体行使。本办法所称"行权", 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 的行为。 第四条 授权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合规。董事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进行授权。 (二)适度授权。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度授权, 兼顾决策效率,提升授权的执行效果。 (六) 一定范围内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