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