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0026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提升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