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00280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 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