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 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