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1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