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