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 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