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 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