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