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30127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前述定期财务报告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