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仅可进行现金 管理,公司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或现金管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或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产品,不得投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 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