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宁波博 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