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600318) -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安徽新力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