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30068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五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因 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的其他情形,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