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00294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至 6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