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交通基建(01052) - 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公 告 香 港,二 ○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 之 規 定 而 作 出。 本公告乃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 之 披 露 規 定 作 出。 於 二 ○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本 公 司(作 為 借 款 人)與一間銀行(「貸款人」)訂立一 份融資協議(「融資協議」),據 此,貸 款 人 將 提 供 人 民 幣50,000,000元之定期貸款 融 資,貸 款 期 由 融 資 協 議 日 期 起 計364日,惟 須 受 融 資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所 規 限。 融 資 協 議 規 定,倘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越 秀 企 業(集 團)有限公司(「越秀企業」)不 再(i)保 持 作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