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00271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