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00267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