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