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