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 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1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 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