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其中可以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 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