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000876)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应披露而尚未披露 的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