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00087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日)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所 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上市公司通报。 第四条 本制度涉及的具体部门(或机构)和人员: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参股公司了解或可能了解 内部重大信息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 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 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4、派驻参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