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材(68845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一条 为完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 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研粉末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