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食品(60533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1 第一条 为加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