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 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获 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为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 的董事候选人选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