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00070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任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任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