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600089)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 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