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001309)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389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德明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 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