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