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 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 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 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