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