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003013) -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地铁设计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子林律师、袁晨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