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研院(300732) -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研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设研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中工设计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 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5)陆法意字 175 号 致: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