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美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