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评鉴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