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60029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