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矿业(0254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西藏智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全體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會任命及罷免。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召集人(主席)一名,應由董事長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 擔任,負責主持提名委員會工作;召集人(主席)在委員內選舉,由董事會批准產 生。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西藏智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功 能,加強公司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範性文件和《西藏智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 定,本公司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其主要職 責是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拔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由至少三名董事組成,獨立非執行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 中佔多數。 – 1 –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召集人(主席)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