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600550) -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保定天威保变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