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

Wuxi Xinhongye Wire & Cable -鑫宏业(3013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