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包 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及后续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 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