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600839) - 四川长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并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