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301028)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1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 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决定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鼎 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为选举产生, 其 中, 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