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601799) - 星宇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 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