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