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300093)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 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