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600165)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 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 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 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 ...